你好:
我朋友在今年7月份因生病住院向公司请假20天,后公司在结算7月份的
工资时除答应发给朋友在7月份实际工作的6天上班工资160多元外,还要求
朋友向公司多缴纳50元的请假费,理由如下:请假的20天时间,换算成工资
的话,就应当为500多元,请病假就应当扣除这500多元中的40%的工资,就是
210元,同时减去答应发给的6天上班工资,因此还要多向公司补足50元的费
用.换句话说,朋友不但没有拿到那六天的工资钱,还得向公司多缴纳50元,
以此来补足被扣掉的210元的请假工资.但思前想后,公司也没有发给朋友
500多元的60%给自己,那为什么还有扣除500元中的40%的工资呢,劳动法中
对于请病假有规定要倒扣工资吗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