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2007.6.14入职,2007.10.14转正开始购买相关保险,2007.12.28签署
一年劳动合同,因该企业延迟发放3个月工资离职,目前未工作,就该企
业行为该如何索赔(保险、延长试用期、失业保险等)
2、该企业有严格的工资及报销制度,但我在该企业的工资、报销都打折
结算,是否可以要求该企业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结算?
1、如有证据证明系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,可向用人单位
充张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、补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,
至于试用期的违法行为,可按实际试用期与法宝试用期之间的工资差额来
主张赔偿。
2、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不符的,不能适用企
业的规章制度。
以上您做了解答。
劳动仲裁判决不服,现在已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
1、加班工资结算。劳动合同签署的工资是1734,其中含固定工资与考核
工资。本人有53个双休日加班,公司结算(1734/2/22*2*53),本人在网
上查阅过其他劳纠案例,加班工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,也就是说按
(1734/22*2*53),不知我的算法是否正确?
2、出差工资、补助打折结算。该公司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且有文件下达各
部门(本人有该文件的复印件)。例:公司规定:出差张家界:工资100
(结算时减合同工资)、住补140、餐补35;公司实际结算:工资100元*天
数*0.8折,住补140/2*0.75折(出差超过7天打6折),餐补35/2。可否要
求公司按实际结算?
3、相关保险及延长试用期的赔偿。
电话:134874912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