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!我于1992年9月参加工作,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,2000年因企业不
景气,未与单位打招呼外出打工,但我一直自交养老保险金,单位未承担
任何费用。结果我单位以我旷工为由将我同另外几十名职工一同解除合同
(之前已解除部分外出谋生职工,以旷工名义解除的),当时我不在家,
解除通知是交给我父母的,过后才知道自己已被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。那
时我们都不懂得维权,认为单位效益不好也无所谓,所以未曾请求法律援
助。据不完全统计,本单位原120名职工,结果以旷工名义解除合同的就
达100人左右,都是分批解除的。现在我单位正在拟定改制方案,请问我
们之前被单位轻率解除合同的职工可以恢复合同参与改制吗?另外,我是
于1992年9月参加工作的,可我自买的养老保险手册上的工龄却是从1996
年算起的(2000年以前上班时间都是算工龄的,之后都是自交钱买养老
险,我们是直接交与社保局的。本单位已于几年前停产,但总厂还在经
营),这样说来,我们1993年——1995年的三年工龄,就全都被抹杀了,
也就是说,我们还得个人多交三年的钱买养老险才能享受以后的养老金,
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合法吗?请您尽快给予指教,因本单位改制迫在眉
睫,谢谢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