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问律师以下二条理由是对的吗?
买卖双方转让一城市宅基地(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,已办土地使用权
证),卖方收了买方11000元(10%的钱),收条上写“收到**交来购地款
10000元”,没写别的内容。后来没有订成书面合同,也没有约定定金、
违约责任,自然地皮也没有成交了。等了10个月后买方告卖方违约,现在
买方以土地升值了要卖方赔偿他没有得到的增值利益。
我抗辩的理由是:
一、书面合同没有签,而且交11000只是交了总地款的1/10, 不符合<合同
法>第36条,不能算是履行主要义务.,所以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不成
立
二、土地升值不属于<合同法>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性损失,土地增值是
不可预见的,而且原告当时购地是为了自已建住房,所以不能赔偿。
请问律师以上二条理由是对的吗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