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服役前有工作单位,退役后因原单位已经破产,重新安置,自找接收单
位接收,民政负责下达安置通知。因原单位破产,清算时给予我个人二万
多元的安置经济补偿费,但安置后,民政有关人士说我的补偿费只能退几
千元,(但民政有规定,可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十年以下只给1万元),请
问这个安置经济补偿费里面能包含原单位破产后,我退役之前的基本工资
(按规定,有单位的由单位定期发给服役士服基本工资),应该怎么算,
我能否全部拿回来。我是二级士官(服役八年),里面应该还有我待安置
期间的基本生活费(1-6个月,有文件规定)。能否解答一下这笔安置经
济补偿费应该怎么拿,怎么算,谢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