尊敬的何律师:你好!因我妻子未参加第二次镇里育龄妇女检查,镇计
划生育领导班子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(往年镇里和村里都有通知)逼我
母亲要了200元违约金(还说:不交钱就要搬些值钱的物品作抵押),我当事
人并不知情,请问我有要回违约金的权利吗?我是否该用法律保护我自身的
权利?他们的做法是否合法?我们并没与镇领导签订什么协议,又何来违约
金一事?敬请回复,谢谢!
这是他们给我提供的依据: 第二十八条 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
流出前应接受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检查,到现居住地后应按规定寄回有效孕
检证明,对超过6个月未寄回孕检证明的,必须返回户籍地接受孕情查。
对没按时寄回有效孕情证明,又不返乡参加孕情检查,经户籍地乡(镇、
街道)计生办督促后,仍拒不接受检查的,可按《办法》第29条规定给予
警告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