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内兄原系国有企业职工,后企业改制(私有化)。由于本人接近退休年
令,改制时末实行一次性买断(4万多元),并定为原单位内退职工,人事关系
由本市改制办协管,每月发放生活费300余元(本人从中交养老金80元,市改
制办另按规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),55岁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推向了社保。
2006年由于生活所迫外出打工,不幸因工死亡,对方给了一定的经济补
偿。现死者家属找市改制办要求计算安葬费...时,他们以不能重复享受安
葬费为理由,拒绝一切经济补偿,只同意发放2000元的因难补助,请问何律
师,他们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?如何解决?谢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