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律师:您好!
我们是株洲某国营企业的职工,现在面临一个急切又困惑的问题,想
向您咨询一下。
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:我们总公司有职工1800多人,其中 300余人在
该公司的二级机构下属安装公司工作(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)。总
公司在2000年左右就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准备改制,但因资金问题一直没有
实施。2003年年底公司引进外资,成立了中外合资公司,同时我们三百余
人(二级机构职工)与合资公司签订了“同意在合资公司工作的意向书”
(非正式劳动合同)。现在我们三百余人与原国企的劳动合同已在2005年
6月前后陆续到期,但原国企却未与我们三百余人续签劳动合同,而其余
1500多人都已在今年上半年与原国企续签了正式的不定期劳动合同!请问
原国企不与我们这300多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?
现在合资公司决定今年10月与我们签订正式劳动合同,我们不敢签
订,因为有以下担心,特向您咨询!也因时间紧迫,我们希望您能百忙之
中尽快给予答复!谢谢!
1.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与原国营企业自动解除劳动合同?
2.如果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那么与原国营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
是否还有补偿金?
3.如果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当原国营企业进行改制时,我们是否
还可以参加改制?能否取得身份置换的补偿金?
4.如果不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那么与原国营企业是否还有法律意
义上的劳动关系(我们在原国企的工龄都有10年以上)?是否还需要续签
劳动合同?如果原国企不与我们续签那我们的劳动身份是什么?
5.目前原国企申明,如果我们重回国企,不与合资公司签订合同,只有
下岗一条路,名其曰:岗位少,人员过多!如此一来我们应该如何保障我
们的合法权益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