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在2004年十月1日贷款买了一商铺,首付四万,每月还贷1600元。合同
约定商铺前四年由开发商经营,所得收益抵扣购铺款,四年后交还给本人
自主经营。开发商将在商铺投入使用60天内办好房产证和土地证,如违约
交仲裁委员会仲裁。两年内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两证。昨天开发商
答复我说房产证已办好,现在放在国土局办理土地证。请问何律师交仲裁
委员会仲裁和向法院提起上诉有什么不同,仲裁的时间有规定吗?有关商
品房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吧?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交仲裁委员会要求退
铺和赔偿吗?我该怎样维权?请尽快恢复,谢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