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好!
我父亲是x县的一名供销社职工,2001年底单位要求职工买断工龄,我
父亲按照当年的计算标准,将单位的2.5万元化肥款未上交单位,准备在
以后买断工龄时直接补偿。半年后,我父患胃癌,在省上某医院做手术,
花去了2万多元,04年又在本县做手术花去了6千多元, 05年3月因病去
世。在此期间单位催要过几次货款,并在2002年4月由中级人民法院发来
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》,我父亲也会信答复,债务未强制执行,一直未
还,我父亲病后更无钱偿还,在此期间未办理买断手续,未发给本人一分
钱工资,也未报销过医药费,去世时只给了1千元丧葬费。05年6月该单位
委托本县xx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有“职工xx短款18599.12元(另外8
千多元未计算在内),因此人已故成为呆帐,须作呆账核销”的描述,06
年6月单位要将我母亲抚恤金平均计算到70岁约3.8万元一次性发放给本
人,但是要扣除我父亲所欠货款。请问抚恤金能不能偿还我父亲的债?原
单位是不是该扣?我应该如何处理才能维护我母亲的权利?原单位如果继
续要追回债务,他们现在是否超过了诉讼期限?他们能否追回原来的债
务?
谢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