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好!
我父亲是x县的一名供销社职工,2001年单位效益不好,要求职工买断
工龄,我父亲按照当年的计算标准,将单位的2.5万元化肥款未上交单
位,准备在以后买断时直接补偿。半年后,我父患胃癌,在省上某医院做
手术,花去了2万多元,04年又在本县做手术花去了6千多元, 05年因病
去世。在患病期间单位催要过几次货款,并在2002年4月有本事高级人民
法院发来《债务到期债务通知书》,后父亲都因治病无钱偿还,在此期间
未办理买断手续,也未发给本人一分钱工资,未报销过医药费,去世时只
给了1千元丧葬费。05年6月该单位委托本县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资产
进行审计时有“职工xx短款18599.12元(另外8千多元未计算在内),因
此人已故成为呆帐,须作呆账核销”的描述。今年单位改制,将我母亲抚
恤金平均计算到70岁一次性发放约3.8万元,但是要扣除我父亲所欠货
款,请问抚恤金作为我妈的个人资产原单位能不能扣?我应该如何处理才
能维护我母亲的权利?原单位如果要追回原来的债务他们应该如何办理?
是不是超过诉讼期限?
谢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