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于2000年9月被长沙县公安局经侦队扣押71660元,后因为法院认为此
案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.在2001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.同年1月10
日长沙县公安局对我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.同年8月28日,公安局根
据<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>第130条之规定撤消此案件.
后来我到经侦队退还被扣款时,其中26660元.后被公安局挪用到长沙
县干衫乡政府.长沙县干衫乡政府又将此26660元当做人礼转送到公安局.
本人为啦追回这批被扣款使本人付出沉重的代价,时间上就花去啦4年多
给本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下:
律师费:10000元
车费以及其他费用:20000元
误工费:97680元(按63.83计算)
26660元的利息:14680元(2000年9月-2005年3月)
45000元的利息4050元(2000年12月-2001年8月)
合计:146410元
这些钱该能追讨得到吗?该如何追讨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