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底,我一个老乡贩卖郴州贵阳的煤炭过关凭证,因那个老乡没空叫我
爸给他带了两本(印那个过关凭证的老板住在我爸的楼上)我老爸根本就
不知道那是什么只是看到上面印了个三块十块,后来那老乡出了事被郴州
的税警抓了,他一口咬定我老爸是印刷老板,警察就把我爸也抓走了。我
爸提供了那个印刷老板的电话,但警方打草惊蛇没抓到人,警方就把我爸
做老板处理。判了四年半罚金五万,我爸上诉,被郴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
上诉。被初中两级人民法院还有律师告知只要有钱一切都好办事,可是交
了六七万还是一样。可是那个煤炭过关凭证经专家鉴定并不属于税务发票
只是地方印制的过关收取费用的凭证并没有财政局的印章。请问,就这样
被判了四年半是否判重了,我的家人很不服,再加上律师和中级人民法院
的法官向我们索取了不少金额的人民币,我们决定向高院申诉,请问我们
有申诉的必要吗???